上週末的新聞 刊出民法物權修正的重大改革

TVBS說 以後撿到錢 可以向失主請求三成的報酬

然後訪問路人 說 這個跟台灣的民情實在太不符合了

然後我就跟家人說 胡扯 物權篇修正是增加撿到東西的留置權

意思就是說 民法本來就有規定 撿到東西的人可以請求三成的報酬

這是已經在法律中的了 但是以前 人家不給 你要告他才能拿到錢

加上 台灣人眞的沒有跟失主要報酬的習慣 感覺跟拾金不昧的美德相違

現在加上留置權 不給錢就扣東西 就像旅社可以扣行李等收住宿費

所以後來看到有一台有正確報導 說會增加扣留勒索的可能


昨天又有一個 Baby Changing Station 跟 Diaper Change Station 的問題

某台先報導 台鐵跟高鐵都寫成 Baby Changing 旅客反應這樣不就是 '換寶寶工作台' 了嗎?

然後高鐵回覆 國外來的台子上就寫 Baby Changing 這兩種用法都是正確的

搞的台鐵一陣驚慌 想說臉又丟大了 還好這次有高鐵相挺 看來沒錯

但 答案是什麼? 我還真不知道 知道的告訴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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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某部門 號稱業務繁忙 原本只有一個人

一開始先擴編了兩人 其中一人還是碩士 

說是工作有專業性 而且業務量需要三個人

過了一年 公司業績降了1/3 但這個部門更繁忙了

要求再增加一個人 這次公司從別的部門派人來

這個人就沒有這個部門所說的專業性了 但作的事情跟其他三人都一樣

而且很也上手的樣子 又過了半年

這個部門又缺人了 因為公司的業務擴大了 這次就比照找了別的部門的助理來

這次派來的就只是事務性的行政助理 但是作這個部門的工作看起來得心應手

跟呆頭閒聊 說這些人沒事作 就會聊天二三個小時 而且幾乎每天都有沒事作的情形

我覺得這是公司的損失 呆頭說 不是 其中有一個還是新鮮人

這個人的第一份工作就是這種環境 學不到東西 還學不到工作態度

以後如果還要找其他工作 會很困難 想想也對

最不利的還真不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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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說的好 你以為事情不會這麼巧 就是會這麼巧
 
我遇到的律師 因為雙方認知不同 所以剛換了
 
突然天外飛來的靈感 問我哥他以前跟我說在XX事務所工作的同學名字
 
果然就是某人
 
如果還沒換 還可以打個招呼 現在也不用打了 免得被人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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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標: Google 真是無所不知


先講結論 : 如果發生事情要找律師, 最好不要找法官退下來的律師


因為工作需要接觸了兩位法官退下來的律師, 我心理想 法官作的好好的為何要退下來呢?

是因為律師的錢比較多嗎? 可是看起來生意也沒有很好的樣子 所以就先在網路上徵信一下

結果 第一位是因為外遇通姦 所以辭職 第二位更可怕 是因為收賄貪瀆所以自動請辭

而且網路上打上名字 過去的紀錄就全部出來了 第一位的外遇還有上過新聞 鬧很大

不敢說法官退下來就有問題, 如果好好的作到退休 (法官是沒有退休的, 除非自願退), 那應該也沒有問題

除了這個原因之外, 跟外遇那個律師談話的感覺, 覺得非常強勢而且口無遮攔

大概在法庭上法官最大, 應該嗆聲也不會有被告敢回嘴, 但當了律師, 還敢嗆客戶跟對造, 算很大膽的

查過他的訴訟案件不多, 卻也是敗訴, 當然敗訴理由很多, 但不能排除是律師能力不佳

所以一個小小的想法就是 當過法官的律師 未必就比較好 雖然當初考的比較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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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若某A平日素喜網站購物

A之朋友某B委託A代購物品並代支付款項

B尚且提供一自行搜尋網頁指定直接購買

A下標付款後 發現賣家評價不良 最後賣家拒不出面處理

A這時該怎麼辦呢? A應自行負擔損失或向B請求款項?

A並未以管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發現賣家評價不良, 或A僅代為處理

並無負擔監督之責?

若果, 東西送到但品質不佳, 賣家拒絕退貨時,

A應該奮戰到底還是請B自行處理呢?

好意行為未必會有好結果, 有時想想, 好意行為還是要負擔注意義務,

還是不要當好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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