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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國際書展 都會有白痴學生被拉到直銷的攤位
 
買下一兩萬的書 所以每年在書展擺攤的時候
 
都對這些笨蛋寄以同情
 
有些人會到網站上求救 有些時候 會有個人出來說
 
你這種算訪問買賣 有七天鑑賞期
 
可是如果拿回去退 廠商又會說 你當場看到書了
 
所以不是訪問買賣了
 
是不是訪問買賣 也有學者會說 只要是被動拉進去的
 
應該都算成訪問買賣可以退書
 
可是麻煩的還不是這種
 
是根本過了七天 又滿20歲的大學生 付不出錢來
 
被家裡罵個臭頭
 
我想這種應該算是詐騙的手法
 
明知到這些人買這些書都沒有用
 
把內容說的天花亂墜 書也沒有這種價值 都是一些貼壁紙的書
 
可是法律就是法律 除非去找黑道或是立委
 
我本來是這樣想的 結果今天真的被一本漫畫大大的給嚇到
 
解除契約除了一開始是否成立可以主張外
 
另外如果有瑕疵給付也是可以解除的
 
書名叫 詐欺獵人 專騙詐欺犯
 
方法就是被賣化妝品的騙了
 
結果把自己弄過敏 去驗傷 然後拿著化妝品上門
 
說使用了廠商的化妝品 導致過敏
 
所以除了要解除契約退錢外 還要請求賠償
 
結果廠商只好息事寧人
 
想到這裡 賣書可以主張什麼樣的瑕疵給付呢?
 
找出其中的錯字 然後主張解除契約嗎?
 
ps. 後來又想了一些瑕疵的論點 越想越迷糊了
我不知道書中原有的錯字算瑕疵嗎?
還是物品原有狀態交付不可以主張瑕疵呢?
似乎離學校越久 也就離書越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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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864131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